(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丽诉张忠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忠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王丽,女,1986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宋成海,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信,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张忠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以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