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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丽诉张忠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忠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王丽,女,1986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宋成海,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信,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张忠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以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