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莹与被告姚学义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莹,姚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12号原告何莹,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轶,男,无业。被告姚学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莹与被告姚学义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莹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