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王万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负责人李建民,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霍焱,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红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万新(曾用名王黑猫)。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王万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