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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野升展与被执行人张荣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野升展,张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东野升展,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后勤管理中心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荣昌,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北华大学化学与生物学院副院长,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东野升展与张荣昌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张荣昌于2011年10月15日,向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该支队对栾合同诈骗案,已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