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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黄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处理为由,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