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黄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处理为由,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