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孝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孝辉,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文盲,农民,住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孝辉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孝辉在本区小港街道王家溪口89号暂住房,溜门入室行窃时被被害人陈某、颜某发现并堵在屋内。被告人杨孝辉为逃跑从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向被害人陈某二人作势挥砍。之后双方发生搏斗,被害人二人合力将杨孝辉所持菜刀夺下。搏斗中,颜某手指被菜刀割伤。邻居苗某听见陈某、颜某的求助声后帮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杨孝辉带回派出所。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孝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杨孝辉辩解称,其没有偷东西,只是在路上行走时有人说其偷东西把其拉进去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孝辉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王家溪口89号溜门入室进入被害人陈某供生活起居的暂住房内行窃时,被回暂住房的被害人陈某及颜某发现并堵在房内,被害人陈某随即用其手机报警。后被告人杨孝辉从该暂住房的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向陈某二人作势挥砍,意图逃离现场。之后双方在房内发生搏斗,陈某等人合力将杨孝辉制服并夺下菜刀,其间颜某的手指被菜刀割伤。后被告人杨孝辉被接警而至的公安民警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012年2月13日13时许其和朋友颜某从居住的小港王家溪口89号暂住房出门时没把门锁住。下午3时许,其和颜某刚进院子就看见其房间门开着,并从其房间走出一个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杨孝辉)。其意识到家里进了小偷,就和颜某把他堵在暂住房里,其看见一个原本放在柜子里的钱包被放到了桌子上,挂在墙上的黑包也被拿到床上。后其拿出手机报警,刚打通说完在王家溪口89号抓到一个小偷,他就上来夺过手机摔在地上。接着其和颜某想将他制服而与他扭打在一起,并喊院子里的嫂子帮忙打电话报警。那人见不能逃脱,立刻从其厨房拿了把菜刀冲过来,他俩就想夺刀,那人一直向他们挥着菜刀,颜某的手被刀割伤。后来他们把那人按倒在房间,颜某把菜刀夺下,后那人又挣脱着跑到院子里求他们放人。没多久,警察就到了并把他带到派出所。2.证人颜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13日下午其和朋友陈某回小港王家溪口89号暂住房刚进院子,就看见陈某的房门开着,一个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杨孝辉)从陈某的房间里出来。他们看到这个男的不认识,就马上把他堵到陈某房间里。刚进房间,其就看到有个钱包被放在桌子上面,那个男子说是进来随便看看。后陈某拿手机报警,刚说完王家溪口89号抓到一个小偷,就被那个男子夺下来摔在地上。其和陈某上去想要制服他并扭打在一起,那男的看打不过就冲到厨房拿了把菜刀要砍他们,他们就上前抱住对方想夺刀,在争夺过程中其手指被划伤,最后他们把小偷按倒在地上,菜刀也被夺了下来。3.证人苗某的证言:2012年2月13日15时许,其听见隔壁陈某的屋里有声音,陈某在说“你进我房间干嘛,钱包怎么出来了”,还叫其快报警。其出来看见陈某房间里除了陈某、颜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陈某、颜某一起在制服那男子,其就赶紧报警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王家溪口89号,王家溪口89号系东西方向二排平房,中心现场位于南面第二间陈某暂住房,该房内摆放有洗衣机、电视机台、床、简易衣橱、圆桌等物品。暂住房东墙上有一门可通厨房,厨房内摆放有水斗、灶台等物品。5.接警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陈某于2012年2月13日15时22分用其号码为135××××7313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抓到小偷以及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将嫌疑人杨孝辉带至派出所的事实。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孝辉的身份情况及其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7.被告人杨孝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2月13日下午,其走到一个村庄经过一个院子见里面没有人就走进去想偷点东西。院子里有好几间房子,其中一间门好像没锁其一推就进去了。其只找到一个没有钱的钱包就听见有人回来,于是马上出来。在外面碰到三个男子,他们说其偷东西并将其堵住,其想跑他们就把其推到房间里面打。后其拿起一把菜刀在他们几个前面挥舞,想吓唬他们把其放掉,后来其手上的菜刀也让对方夺去了。其挣脱出来跑到外面的院子里,他们几个男的又过来将其抓住,后来民警到了将其带到了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孝辉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孝辉提出的其没有实施盗窃只是在路上行走时被人拉入房内进行殴打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孝辉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孝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