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存义与裘永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1126号原告吴存义与被告裘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存义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永武有多起案件由本院处理,其个人经营的奉化市精武五金配件厂的厂房及设备等财产,另案已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吴存义向本院申请执行之前,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目前拍卖款已分配完毕。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裘永武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存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裘永武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6月20日,被执行人裘永武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存义借款本金1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22元、执行费2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11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