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素红与仇瑞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红,仇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红,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仇瑞琴,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仇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