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姜绍红与杭州维希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绍红;杭州维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姜绍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锋、金卓。被告:杭州维希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美祥。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绍红诉被告杭州维希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绍红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绍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绍红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