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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素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红,仇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红。被执行人仇瑞琴。申请执行人王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仇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同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