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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彭江、谢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凤,彭江,谢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15号原告:杨金凤。委托代理人:吴玉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江。被告:谢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凤与被告彭江、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凤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彭江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建安综合楼B栋2-8-1号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吴玉堂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江汉路250号的房屋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彭江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建安综合楼B栋2-8-1号房屋的转让、交易、过户手续;二、查封、冻结吴玉堂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江汉路250号房屋的转让、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