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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2399、2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仙民初字第2399、2421号原告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郊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928201-1。法定代表人许国山,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186号利嘉大世界第九、十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928201-1。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17631元及相应的利息;2、取消被告的定金人民币639000元;3、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其所借用的红木家具若干件。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应将人民币五十万元汇入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代保管账户上。同时原告同意法院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支行帐号的冻结。二、被告将人民币五十万元汇入仙游县人民法院代保管账户上后,原告应立即对定作的家具按双方认定的家具修改清单(附: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修改清单;图纸一)的要求修改,并于30天内修改完毕;三、家具修改完毕后由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到原告工厂验收,被告应在原告通知后的五日内派员到原告工厂按家具修改清单的要求验收;四、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将尾款四十五万元(其中已包括增加的费用一万元)汇入原告的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账号:13×××93),同时被告同意法院将代保管的人民币五十万元支付给原告;五、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尾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后,应将原合同、补充协议及本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定作家具运送到被告公司并安装完毕,同时被告应将向原告所借用的家具如数返还给原告;六、本协议未及事宜按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七、两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七十六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七千八百八十八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七千八百八十八元;两案件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五千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新发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