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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喻国华与裘增安、裘建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国华,裘增安,裘建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喻国华。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裘增安。被告:裘建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敏。委托代理人:姚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国华与被告裘增安、裘建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国华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