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薛进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进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薛进利。男,身份证号码:×××1752,汉族,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林佳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负责人:骆培平。委托代理人王晓祥。原告薛进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起诉薛进利驾驶的肇事车辆粤B×××××承保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公司,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进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9.03元,予以退回原告薛进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丽华审判员 黄世伦审判员 吕宏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