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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培杰、姜浩等与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培杰,姜浩,石守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姜培杰,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浩,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石守杰,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培杰、姜浩与与被告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培杰、姜浩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培杰、姜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培杰、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姜培杰、姜浩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