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培杰、姜浩等与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培杰,姜浩,石守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姜培杰,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浩,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石守杰,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培杰、姜浩与与被告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培杰、姜浩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培杰、姜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培杰、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姜培杰、姜浩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