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夏心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夏心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61号原公诉机关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心玉,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2005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心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心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心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心玉撤回上诉。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