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晓红与冯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红,冯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范晓红。被告冯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红与被告冯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00元,由原告范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