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法定代表人:冯红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法定代表人:冯红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86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借款111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3582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