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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光荣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荣,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高光荣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杰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高光荣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光荣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