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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法定代理人左某甲,被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伟、被告左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左某甲、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应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认识仅一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因学识、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发生矛盾,原告一直忍让,被告不但辱骂原告,还多次殴打公婆;同时,被告隐瞒精神病史,欺骗原告感情,据此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左某某辩称:原、被告是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女儿出生后,夫妻感情进一步巩固、加深。婚后虽存在矛盾,不是夫妻间矛盾,而是婆媳间矛盾;否认隐瞒精神病史,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谈婚,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2010年10月16日生有一女马某甲。2010年底,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关系不睦。2011年11月14日被告言语顶撞婆母引起厮打,原告为缓解矛盾将被告接至其单位居住。2012年1月19日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居住,从此双方分居。2012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承认婆媳间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否认隐瞒精神病史,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病历、照片、病档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被告婚后存在的矛盾实质是婆媳间矛盾所引起,考虑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尚在治疗中,原告坚持离婚,有失妥当,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一节,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为平等保护公民之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