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仕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仕勇,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南小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仕勇房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杨斌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