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嘉与桂林市临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嘉,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榕山路铁合金厂宿舍楼**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503041988********。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机场路(鲁山水泥厂旁),注册号450322000001848(1-1),代码7399555-1。法定代表人黄立,经理。孙嘉申请执行桂林市临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有文审 判 员 廖伟文审 判 员 伍取宝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农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