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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淑枝、李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姜振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刘淑枝,工人。原告李炎,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淑枝,工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被告姜振苓。被告承德联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西区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枝、李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姜振苓、承德联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枝、李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刘淑枝、李炎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