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爱华与被执行人张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张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女,193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张俊雄,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朱爱华申请执行张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请执行人朱爱华判决款45000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575元。2012年3月5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俊雄的工资收入。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史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