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江国娥与伍海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娥,伍海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江国娥。委托代理人刘卫恒。被告伍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娥与被告伍海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国娥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娥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孝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