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莹与励莹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励莹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陈莹。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励莹炯。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叶学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旭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励莹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陈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