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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冯玉芳、冯志成、李爱帮、王素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冯玉芳,冯志成,李爱帮,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冯玉芳被执行人冯志成被执行人李爱帮被执行人王素梅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冯玉芳、冯志成、李爱帮、王素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玉芳、冯志成、李爱帮、王素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