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巨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付道全与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道全;请人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商初字第178号原告付道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请人王娜,女,27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道全与被告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道全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娜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道全撤回对被告王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超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