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正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喜宁与被告高虎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宁,高虎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喜宁,男。被告:高虎勤,男。原告高喜宁与被告高虎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兴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喜宁与被告高虎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喜宁诉称:2009年2月,我以9000元承包经营高虎勤的6亩苹果园。今年2月高虎勤要求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收回果园,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就擅自经营果园。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所签果园承包合同有效;2、被告立即停止妨害我经营权的行为;3、本案诉讼费由高虎勤承担。高喜宁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合同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果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高虎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高虎勤辩称:高喜宁承包我6亩果园属实,高喜宁同时还承包我的猪舍及5亩承包地,欠我2000元债务,我们之间账务未结算。高喜宁称已交清承包费不是事实,其并未按约定交清果园承包费,所给付的4000元是给我的猪舍承包费和归还我的欠款,5000元系我借高喜宁的款项。高喜宁在承包期间疏于管理,致我的大部分苹果树患有腐烂病。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遂要求收回果园,法庭应驳回高喜宁的诉讼请求。高虎勤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高喜宁是高虎勤的堂侄。2009年2月高喜宁与高虎勤经同村村民高中奎从中说和,2人口头达成果园承包合同,约定:高喜宁承包高虎勤的6亩苹果园,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5年共计9000元,承包费支付方式为2009年付4000元,剩余5000元于承包期满后付清。协议达成后,高中奎为双方草拟了合同书,但双方拿走合同书后,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2009年8月高喜宁支付高虎勤4000元后,即对果园开始进行经营。2011年10月高虎勤因有事需用钱为由向高喜宁要款5000元。2012年2月高虎勤通过高中奎通知高喜宁要收回果园,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高虎勤即毁掉高喜宁生产经营期间在果园地头修建的蓄水池并将高喜宁堆放在地边的农家肥私自给果园施肥。另查明,高喜宁还以每年800元的承包费承包高虎勤的猪舍,以每亩年承包费180元承包高虎勤的5亩耕地。期间,高喜宁欠高虎勤2000元借款,高喜宁亦多次为高虎勤缴纳机井电费,双方彼此之间的账务未清算。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双方所签合同应否解除。原、被告经他人从中说和达成果园承包协议后,双方虽未在书面的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但其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已实际经营果园达三年之久,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的果园实际经营并进行了大量投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妨害原告的正常经营,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使苹果树患了腐烂病致苹果树减少,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苹果树的株数及质量、规格进行明确约定,且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该项辩解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在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强行毁掉原告所建蓄水池并将原告所蓄肥料擅自向果树施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称原告给付的5000元是其向原告的借款,原告主张该款是其提前给付的果园承包费,因该款是原告在欠被告的果园承包费5000元的情况下给付的,该款应认定为原告提前给付的果园承包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喜宁与高虎勤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二、高虎勤立即停止对高喜宁果园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行为。案件受理费70元,由高虎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江丽附:涉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