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李德全,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被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南通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丽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政行,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全与被告吉林市大江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全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全以与被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全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