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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军,吉林市立春农业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军,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华大学教师,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立春农业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黄立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9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后经本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均未能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立春采取了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6月21日,本院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院做调解工作,未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