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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