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朱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吴学善,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胶南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3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