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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葛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赵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人民陪审员  吴永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