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执字第19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与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爱萍;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992-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萍,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同圆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小雁塔**。委托代理人刘秦,男,陕西省公路局物资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自强西路**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菊花园碑林饭店**。法定代表人郑衍龙,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申鹏商务公寓****。法定代表人陈学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林,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与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于2012年6月11日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执行听证会审查,199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主要约定,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给申请执行人就地安置一层商用房21.95平方米,每月支付过渡费。2000年9月后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市综开发办(2007)71号文件将本市和平路东二、三道巷改造项目调整给第三人淞江实业公司,由其开发建设。该文件第三条载明:淞江实业公司应当妥善安置拆迁居民,不得造成任何遗留问题。2000年7月10日,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上级单位汕头市松发(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又查,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依(2008)碑执字第19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市和平路东二、三道巷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置楼西边一层第一间建筑面积为60.25平方米的房产安置刘秦、刘爱萍、刘腊梅共同共有,仍欠三人5.6平方米未安置。下欠刘爱萍2001年1月至2008年1月过渡费27072元及从2008年2月起按每月过渡费338.4元至房屋安置止,诉讼费2623元未付。现刘爱萍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市综开发办(2007)71号文件将本市和平路东二、三道巷改造项目调整给第三人淞江实业公司,并由其开发建设。并载明:淞江实业公司应当妥善安置拆迁居民,不得造成任何遗留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晁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