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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王君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君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责人李献平。委托代理人潘崇富。委托代理人李永斌。被执行人王君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执行人王君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君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65.11元及偿付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5809.04元,合计人民币10774.15元。2011年5月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合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君程在本地金融机构无存款,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3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