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