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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