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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牛动花与任路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动花,任路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牛动花,女,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任路线,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牛动花申请任路线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路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