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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恩,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856元由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