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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刘云飞、梁恕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云飞;梁恕玉;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飞,男,1972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梁恕玉,男,1981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肖永,男,1979年生,汉族,郯城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飞玉被执行人梁恕玉、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梁恕玉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恕玉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