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都国涛与张莉、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都国涛;张莉;张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42-2号 原告都国涛,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张莉,女,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张国红,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都国涛与被告张莉、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以关键证人判刑暂时不便出庭作证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国涛撤回对被告张莉、张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