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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建斌与吴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斌,吴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徐建斌,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黎明,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诉讼代表人曹阳,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斌诉被告吴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斌于2012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徐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