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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姚飞刚、姚优良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飞刚,姚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飞刚,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优良,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飞刚、姚优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飞刚、姚优良银行存款19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