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建松与王霞、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松,王霞,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镭,卢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许建松,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8299-6。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0219-9。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卢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松诉被告王霞、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镭、卢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松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3元,减半收取计7901.50元,由原告许建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