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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执行人豆某某,男,住址、身份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