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9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朱家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朱家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91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3号1701室。主要负责人:关兴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柯露,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奖,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5370.17元,以欠款余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算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违约金(2017年1月1日开始改收违约金),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6月5日,利息4006.45元,违约金1628.81元,分期手续费6002.42元)共计137007.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东航中信联名卡银联单币白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信用额度36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改为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3.分期手续费按分期金额的0.76%计收。4.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原告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透支事实2012年6月26日开始透支,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多次消费、分期,此时形成透支本金125370.17元,利息1954.33元,滞纳金641.88元,其他费用6002.42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透支至今,被告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25370.17元透支滞纳金(违约金)6268.5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0月5日的利息为12080.8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00256.97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费用6002.42元备注1、2017年1月1日起,违约金替代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2、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80734.87元,故对滞纳金(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12530.17元×5%≈6268.51元。3、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本金超过其授信额度系分期还款业务所致,属于正常业务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家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5370.17元、利息(截至2017年10月5日共计利息12080.8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5370.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6268.51元及费用6002.42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朱家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黄书瑶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天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