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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