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