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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馆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2011年5月份,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儿,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柳某辩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女儿,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1年5月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并为完全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财产有在馆陶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院落一座,家电及生活用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生活至今已十余年,并生育了子女,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即便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便于子女健康成长,故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武庆才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学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