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吴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吴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陈金生。委托代理人管建强。被告吴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吴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