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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吴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吴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陈金生。委托代理人管建强。被告吴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吴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海根 来自: